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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.01.28. 局企字第0九九0000九0一號(99.1.28) |
主旨:所詢技工經聘任為市立國民小學專任運動教練,其
技工年資得否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1點第 1款規定,
申請自願退休一案,復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府98年12月4日府授人四字第09815561400號函
。
二、查本局76年11月11日(76)局壹字第 29704號函略
以,事務管理規則第 361條規定,工友在本機關服
務滿5年以上,並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編制內職員
者,得申請退職(按:事務管理規則上開規定78年
修正為:服務滿 5年以上,並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
編制內職員者,得申請退職。又該規則第 3條規定
:本規則之規定,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。
)。本案工友轉任公立師範學院專任講師,係屬上
開規定所稱「編制內職員」,自得依該條規定辦理
退職。本局79年 8月20日(79)局壹字第32524號
函略以,事務管理規則第361條所稱「依法改任」
,係指工友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,轉任為本機關或
其他機關編制內職員。
三、復查事務管理規則自94年 6月29日廢止,同年7月1
日起改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,該要點第1點第1
項規定略以,為應統一規範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
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)工友管理事項,特訂定本要
點。同要點第21點第1款規定略以,工友服務5年以
上經依法改任各機關(構)編制內職員,得申請自
願退休(參照78年修正之事務管理規則第 361條規
定訂定)。
四、案經轉准教育部本(99)年1月8日台體(一)字第
0980218071號函略以,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
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(以下簡稱員額編制準則
)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,國民
中、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,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
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。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 2項規
定略以,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
動教練;其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;其資
格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
條之 1規定,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,由中
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;聘任程序及聘期,由中央主
管機關定之。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分別據
以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及各級
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,是以上開員額編
制準則所稱運動教練係指依上開二辦法之規定所聘
任者,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運動教練。又教
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條規定略以,該條例所稱教育
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運動教
練等。
五、綜上,國民中、小學之專任運動教練,既屬其教職
員編制員額,且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之教育人
員,與教師及職員並列,又依本局上開76年函釋,
工友轉任公立師範學校專任講師,符合事務管理規
則第 361條規定「編制內職員」之性質,基於衡平
考量,工友轉任國民中、小學專任運動教練,亦符
合工友管理要點第21點第 1款所定「編制內職員」
之性質,得依該要點規定辦理自願退休。
正本:臺北市政府
副本:高雄市政府、各縣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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