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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.02.08. 公訓字第0九九000一六六八A號(99.2.8) |
主旨: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(以下簡稱委
升薦訓練)遴選作業期間,商調他機關服務者,應
由何機關辦理遴選作業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按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5條規定:「總統府、國家安
全會議、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
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、省政府、省諮議會、直轄市
政府、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政府、縣(市)議會
(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),應於每年 4月30日前,
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,函送保訓會。」
另依委升薦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「委任
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」第 3點規定
:「各服務機關、學校及各遴選機關遴選受訓人員
時,應依考試與學歷、訓練進修、年資、考績、獎
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,積分高者優
先遴選受訓,其遴選評分標準如附表。評分之積分
相同時,其遴選之優先順序如下:..。」為求各遴
選機關在計算前開積分時有統一之標準,本會爰以
95年2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規定,委
升薦訓練積分係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。
二、有關公務人員如於遴選作業期間商調其他機關,其
遴選作業究應由何機關辦理疑義,為求與訓練積分
採計時點一致,爰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在職機關據
以認定,亦即前一年度12月31日(含)前調任新機
關者,由新機關辦理遴選作業(含提報符合參訓資
格人數及參訓名冊),如於辦理遴選作業該年度 1
月1日以後調任新機關者,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
遴選作業(含提報符合參訓資格人數及參訓名冊)
。
正本: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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