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敘部 100.07.14. 部退三字第一00三四0七七二二一號(100.7.14)

一、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、個人,指

    該團體或個人僅以承攬政府機關(構)業務為業務範圍;至若該團體

    或個人之業務範圍包含承攬其他非政府機關(構)業務,則非屬上開

    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、個人。

二、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對於支(兼)領月退休人員再任前開所稱承攬政

    僱用之職務者,應府業務之團體、個人所依前開規定覈實查核該團體

    或個人所承攬之業務情形,並據以辦理所屬退休人員再任之停發月退

    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利息等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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