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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.12.14. 局企字第0九八00三三九七0號書函(98.12.14) |
主旨:所詢技工曾任臨時雇員及約僱人員年資可否併資辦
理退休一案,復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府98年12月8日府行事字第0980298457號函。
二、查工友管理要點第2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,工友
退休年資之計算,除應依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
基法)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,以在本機關服務之
年資為準。但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
給工資臨時員工,年資銜接,未支領退離給與,具
有證明文件者,准予併資退休。上開所稱臨時員工
,依本局85年10月21日85局企字第 36882號函釋,
係指下列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人員
:(1) 各機關於64年11月 3日前進用之臨時工友
,已於「編餘工友處理原則」規定期限(70年 6月
30日)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。(2) 依「聘用人
員聘用條例」及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
辦法」約聘僱用之人員。(3) 擔任應徵召服兵役
員工(包含職員及工友)職務輪代人員。另查行政
院84年 6月14日台84人政企字 17479號函釋略以,
自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實施(84
年7月1日)後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任職年資,不得併
計工友年資辦理退休。
三、復查勞基法第 84條之2規定略以,勞工工作年資自
受僱之日起算,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,其退休
金給與標準,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(原事務管理
規則,業於94年7月1日廢止,工友管理事項並自同
日起改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。)規定計算;適
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,其退休金給與標準,依第
55條規定計算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,勞工
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,並自受僱日起
算。適用勞基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
併計算。
四、是以,工友曾任本機關學校,符合本局上開85年函
釋規定,依據法令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臨時員工
,年資銜接者,該段年資准予併資退休並核給退休
金;惟如曾任本機關學校非屬本局上開85年函釋規
定之臨時員工,年資銜接者,依勞基法第 84條之2
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,該段年資僅得併計成
就退休要件之年資,尚不合計給退休金。本案所詢
事項,請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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