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.12.09. 局力字第0九八00三三三0四號函(98.12.9)
主旨:有關任用機關未具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、留用人員
      或派用人員得否代理未出缺之任用職務一案,請  
      查照轉知。
說明:
  一、依據銓敘部98年12月 1日部銓三字第0983135388號
      書函副本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  二、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略以,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
      人員、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,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
      ;至非屬出缺之職務,得由各機關預為排定之現職
      人員代理。另派駐國外未具任用資格之派用人員,
      調回國內服務時,該等人員尚不得代理機關內出缺
      之任用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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