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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.10.13. 局企字第0九八00二五四0一號函(98.10.13) |
主旨: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殮葬
補助費請領時效,適用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時效
15 年之規定,請 查照轉知。
說明:
一、查工友管理要點第 27 點至第 29 點規定,行政機
關及公立學校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,以下同)死亡
,視其因公與否分別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或第
59 條發給一次撫卹金,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得
發給殮葬補助費。
二、復查本局本(98)年 2 月 5 日局企字第 09800
60700 號書函以,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,適用民法
第 125 條請求權時效 15 年之規定。
三、考量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
法上僱傭關係,工友遺族請領殮葬補助費之權利,
雖係附隨於撫卹金,惟機關仍具有發給殮葬補助費
之裁量權。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 125條
請求權時效 15 年之規定,爰工友殮葬補助費請
領時效,應與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一致。
正本:總統府秘書長、立法院秘書長、司法院秘書長、考
試院秘書長、監察院秘書長、國家安全會議、中央
研究院、國史館、最高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、公務
員懲戒委員會、考選部、銓敘部、公務人員保障暨
培訓委員會、審計部、國家安全局、行政院各部會
行處局署、省市政府、省諮議會、直轄市議會、各
縣市政府、各縣市議會
副本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
處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、全國政府
機關電子公布欄、林兆成君(cheng@necoast-nsa.
gov.tw)、郭文奇君(kuogigibaby@yahoo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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